(2015)溧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韩生兰、诸培和与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培和,韩生兰,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60号原告诸培和,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韩生兰,女,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诸培和,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共和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培和、韩生兰诉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培和、韩生兰撤回对被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170元,由原告诸培和、韩生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见习��记员孙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