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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高某甲、高某乙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高某甲。被执行人:高某乙。被执行人:高某丙。被执行人:高某丁。被执行人:高某戊。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光寅审判员  孙军峰审判员  谭爱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