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乔×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5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现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羁押,11月6日被刑事拘留,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崔宏杰,北京市寅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及其辩护人崔宏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于2014年11月5日1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西门门口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程某某(男,27岁)非法出售中国传媒大学毕业证书1本,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上述毕业证书系伪造。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物证照片、文检鉴定书、被告人乔×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乔×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乔×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五个月。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1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西门门口处,被告人乔×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程某某(男,27岁)非法出售中国传媒大学毕业证书1本,被告人乔×当天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毕业证书系伪造。上述伪造的毕业证书1本及被告人乔×联系贩卖毕业证书所使用的移动电话1部被起获,现扣押在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乔×暂住的出租大院内起获电脑1台及机器1台,亦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乔×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证人证言、物证照片、文检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毕业证书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制秩序,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其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之移动电话一部,系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在案之伪造的毕业证书,依法应予没收;在案之电脑及机器,与指控事实无关,依法退回公诉机关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乔×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二、在案之移动电话一部、毕业证书一本,予以没收;在案之电脑一台、机器一台,退回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清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