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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仪陇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许某某,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2月18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申请办理免担保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828xxxxxxx904,授信额度3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5月25日发生透支,截止到2014年10月10日透支本金29,017.27元。透支后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逾期期间工商银行南充分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短信催收,王某某拒不归还透支款。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某有固定工作、良好信用,因其母亲病重未能及时还款,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即使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在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是因为工作单位仪陇县宣传部工作需要,且属初犯、偶犯、当庭认罪,并在宣判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取得发卡银行的谅解,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2月18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申请办理免担保牡丹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828xxxxxxx904,授信额度3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5月25日发生透支,截止到2014年10月10日透支本金29,017.27元。透支后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逾期期间工商银行南充分行工作人员43次电话、短信催收,王某某未归还透支款。另查明,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为其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息,并取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谅解。其所在社区及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其平时表现较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及报案书。证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于2014年10月10日报案。2、催款依据。证实工行南充分行于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日期间,先后43次通过短信、电话催收王某某还款的事实。3、信用卡交易明细。证实王某某每次透支的额度。4、户籍证明。5、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于2014年2月在工行南充分行办理了公务卡,从2014年5月25日开始逾期,截止至10月透支本金29017.27元。他们通过寄信和打电话催收过很多次,其本人说马上还,但从未还过款。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他从2014年3月开始使用公务卡,至10月透支了近3万元。工行南充分行打电话给他催收了多次,他有时说自己在外面出差,有时说尽快还,但都没有还过款。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在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许文英人民陪审员  申晓雷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