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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萍与肖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肖代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311号原告:李萍,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肖代林,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诉被告肖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萍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对被告肖代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李萍负担。审 判 长  李紫晖人民陪审员  徐少婷人民陪审员  黄承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羡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