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又红、曾清香与曾清香、龚慧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又红,曾清香,龚慧,邹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4号原告:刘又红。被告:曾清香。被告:龚慧。被告:邹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又红与被告曾清香、龚慧、邹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又红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龚慧、邹汉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4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产权登记在原告(共有人刘海庆,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195号9栋1单元1807号,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33号-2号凤凰世纪家园9栋1单元18层7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07014849,权证编号:01650333)的房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又红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龚慧、邹汉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4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产权登记在刘又红(共有人刘海庆)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33号-2号凤凰世纪家园9栋1单元18层7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07014849,权证编号:01650333)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永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