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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越与沈阳大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越,沈阳大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174号原告张越,女性,汉族,28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沈阳大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越诉沈阳大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鄂淼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沈阳大公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鄂 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瑞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