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李洪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5号房6��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春印,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洪武,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春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洪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洪武已经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