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褚荣龙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褚荣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执字第151号罪犯褚荣龙,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盐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褚荣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3年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褚荣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4次,获得记功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二十四天。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褚荣龙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褚荣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15日、5月15日、7月15日,2014年4月25日共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10月25日获得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副监区长王志、干警刘军及罪犯证明人王维振、张振永的证明材料、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褚荣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鉴于其余刑不足报减刑期,可对其减去余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褚荣龙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葛淑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