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魏新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黄春德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魏新林,黄春德,福建王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李王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吴龙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积仁,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书峰,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新林,男,1976年11月9日,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刘丽云,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春德,男,1967年3月28日,汉族,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王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志海,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代表人傅志恩,经理。原审被告李王华,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浦城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浦城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浦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天智审 判 员 陈荣富代理审判员 陈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清萍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