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亭兴执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盐城市富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邱兵、钱文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富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邱兵,钱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兴执字第310-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富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海纯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乐萍,董事长。被执行人邱兵,,居民。被执行人钱文才,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富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兵、钱文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兴执字第3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旭东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