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区分公司与华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区分公司,华峰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商初字第8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延利,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强,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华峰,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区分公司诉被告华峰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区分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峄城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