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何国球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国球,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同年9月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刑诉(2014)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国球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国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0日,何国杨(另案处理)与郑均德(已判刑)密谋抢劫出租小汽车司机的小汽车,于同年2月11日,何国杨找来被告人何国球一起参与作案。同年2月12日早上,何国杨、郑均德与何国球去到廉江市区,何国杨和郑均德购买了作案工具(水果刀、包装带及绳子)等物品后便物色到抢劫对象管某。同年2月13日以租车为名义,租用被害人管某所驾驶的一辆北京现代小汽车到化州市中垌镇兰山福岭席草塘村的山岭,先由坐在副驾驶室的何国杨持刀胁持管某停车,后三人将管某捆绑在一棵树木上,并抢走管某的北京现代小汽车及其身上财物(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多元,诺基亚手机一台,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之后由何国杨驾驶抢来的小汽车搭载郑均德和何国球迅速逃离现场。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北京现代小汽车价值人民币42,8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抢的北京现代小汽车、诺基亚手机、钱包、驾驶证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管某。另查明,被告人何国球因涉嫌抢劫被化州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于2014年8月31日被深圳公安局公交分局龙岗公交派出所民警抓获,被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后该所于同年9月3日将何国球移交化州市公安局,同年9月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国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被抢车辆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查获经过、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同案犯郑均德及被告人何国球的户籍资料;证人郑某、朱某的证言;被害人管某的陈述;同案犯郑均德及被告人何国球的供述;化州市物价价格认证中心化价认(2009)041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本院(2013)茂化法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国球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国球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何国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是初犯,且公安机关已将赃物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减少被害人的损失,故被告人何国球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合理合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并结合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国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丽东人民陪审员 叶超颜人民陪审员 张华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洪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犯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