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黄淑辉申请执行杨超、曾兴田、东箭天然气公司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辉,杨超,曾兴田,自贡市东箭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5号申请人黄淑辉,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超,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兴田,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自贡市东箭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昌谊,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川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0)自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杨超、曾兴田、自贡市东箭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超、曾兴田、自贡市东箭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黄淑辉借款本金150万元,但被执行人杨超、曾兴田、自贡市东箭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自贡市东箭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晓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文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