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邹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务工。2014年3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路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忆、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邹某以牟利为目的,在台州市路桥区银座街160弄22号一楼停车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冰毒1小包(净重0.7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4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邹某位于上述路桥区银座街160弄22号三楼北间的暂住处查获冰毒10小包(净重7.7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毒品上交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冰毒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并被查获冰毒7.7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邹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邹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秀敏人民陪审员 杨圣荣人民陪审员 陈孔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秀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