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文与福州展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福州展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民初字第2806号原告李文,男,195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陈祥燕、马立龙,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福州市台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被告福州展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黄丽琼。原告李文与被告福州展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祥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担任会计,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月足额发放约定的工资,至2014年6月,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23000元,原告因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原告仲裁申请,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3000元。被告福州展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文从原单位退休后,于2012年8月开始在被告福州展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工作,每月工资1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用工合同。此后至2014年6月,被告共拖欠原告23个月共计23000元工资。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经被告签章的未发工资证明一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另提供仲裁申请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各一份,因仅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从原单位退休后在被告公司上班,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务关系,原告提供劳务,被告相应地应支付原告劳务报酬。经上述查明,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金额计23000元,被告应予支付。原告诉讼请求事实依据成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州展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李文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2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福州展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庄章斌人民陪审员 陈 泰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