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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谷胜武、张永红、魏天宝与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胜武,张永红,魏天宝,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谷胜武,男,汉族,1962年2月9日生,小学文化程度,住庆城县蔡家庙乡大堡子村,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永红,男,汉族,1971年4月3日生,高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西营村*组,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天宝,男,汉族,1980年3月27日生,小学文化程度,住庆城县三十铺镇王桥村,农民。被执行人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西峰区安定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史旌第,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谷胜武、张永红、魏天宝与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庆中民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黎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