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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吴世永与刘宗贺(刘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永,刘宗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678-1号申请执行人:吴世永,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刘宗贺(刘贺),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五执字第0067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宗贺(刘贺)的存款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宗贺(刘贺)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