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安月望与李会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月望,李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安月望。被执行人李会生。申请执行人安月望申请执行李会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2)洛南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月望于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案件标的款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会生在收到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自觉履行了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的执行标的,2000元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安月望已于2014年12月29日领取,本案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记书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