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严德利与嵊泗县昌盛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严德利,嵊泗县昌盛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严德利。被执行人:嵊泗县昌盛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嵊泗县。法定代表人:邱立明,该××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嵊泗县昌盛海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71840元,现因被执行人嵊泗县昌盛海��有限责任公司按协议内容支付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嵊泗县昌盛海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淇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可宁波海事法院发文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58-1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抄送:拟稿单位及拟稿人:执行庭夏淇波校对人:份数(大写):附件:标题:执行裁定(解除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