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862号原告吴某某,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杨某某,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郭锡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9日在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对被告了解甚少,草率的与其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发现被告经常沉迷网络游戏,一心不想生小孩,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请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闽C102**福特福克斯汽车。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是经人介绍,认识一个多月后就结婚了,由于男方家催促我跟原告赶紧结婚,我们就于2011年2月9日登记结婚。原告说冷战是事实,但是是原告自己单方面造成的。原告说我长期不想生小孩,不属实。我一直住在原告家中,不存在我不想生小孩及分居的情况。原告三更半夜不回家,这只能怪原告自己。闽C102**福特福克斯汽车虽然在2011年11月购买,但是购车的金额来源于被告的嫁妆,且登记在被告名下,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之后于2011年2月9日在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于2011年11月购买闽C102**福特福克斯汽车一辆,该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杨某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行驶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虽然原、被告结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但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4年时间,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生活中应相互礼让,应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区分是否准予离婚的界限。原告因夫妻之间发生冷战、分居而起诉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被告存在分居的事实,上述情况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且夫妻生活过程中发生摩擦、争执在所难免,双方应多站在对方的立场考虑问题,相互包容,才能化解夫妻矛盾。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振兴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