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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4-1382黄埔煤业诉武盾实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四川叙永黄浦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大军。委托代理人胡玉。委托代理人陈倩。被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开文。委托代理人丁驳军。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隆德。委托代理人石思清。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负责人潘晖。委托代理人张明。被告刘斌松。被告王炯。被告朱丹丹。被告苏丽琴。被告刘建。委托代理人席朝明。被告殷小清。被告何跃进。被告温倩。被告成都大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庆利。委托代理人赵勇。第三人苏州市天健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移山。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负责人舒可。委托代理人雷志菊。第三人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俭勤。委托代理人周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叙永黄浦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武盾实业总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刘斌松、王炯、朱丹丹、苏丽琴、刘建、殷小清、何跃进、温倩、成都大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苏州市天健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第三人武汉东菱富士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叙永黄浦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10元,减半收取1535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915元,由原告四川叙永黄浦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闻武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人民陪审员  郑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红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