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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刑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2015)达中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熊薪明

案由

聚众斗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431号罪犯熊薪明,又名熊发明,男,生于1981年9月13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熊薪明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2月25日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邻水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薪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法定时间内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做出(2012)广法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2012年6月27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1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薪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应于2015年9月14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熊薪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02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熊薪明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穿环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02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熊薪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薪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