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429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被告宋某某,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光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