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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向汉木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假日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汉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假日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姚建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向汉木,男,汉族,生于1950年11月5日,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被告重庆假日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江北区红石路5号31-14。被告姚建明,男,生于1977年2月12日,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汉木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假日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姚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汉木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汉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向汉木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