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苏联辉与阙伟平、裴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联辉,阙伟平,裴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87号原告苏联辉,住清流县。被告阙伟平,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裴小燕,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苏联辉与被告阙伟平、裴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开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联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阙伟平、裴小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联辉诉称:2012年6月被告阙伟平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七个月,利息按月息一分五计算。原告支付利息到2013年7月6日,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息,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借款本金和欠款利息。被告裴小燕系被告阙伟平的妻子,依法对被告阙伟平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1、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7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的利息54,000元(应扣除2013年11月被告支付的5,000元利息),合计人民币249,000元。并判决被告支付2015年1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期间的利息(按约定月息壹分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阙伟平、裴小燕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阙伟平、裴小燕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9日,被告阙伟平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兹向苏联辉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还款时间为2013年1月9日,月息1.5%。借款人:阙伟平,2012.6.9。借款后,被告阙伟平按约支付原告利息至2013年7月7日,此后又于2013年11月支付给原告利息5,000元,从2013年12月起至今被告阙伟平未支付本息。原告于2015年1月6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等证据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阙伟平尚欠原告苏联辉借款本金200,000元,有被告阙伟平出具的借条为凭,借贷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3年7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的利息49,000元(已扣除2013年11月被告支付的5,000元)及从2015年1月7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率1.5%计算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原告诉请所计算的利息在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即:月利率=年利率5.6%÷12月×4),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向原告借款为个人债务,其夫妻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阙伟平、裴小燕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阙伟平、裴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联辉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算至2015年1月6日之日止的利息49,000元,合计人民币249,000元。二、被告阙伟平、裴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联辉从2015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200,000元,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为2,577.5元,由被告阙伟平、裴小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开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桂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