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小又与张尔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98-1号原告周小又,女,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张尔武,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高新民保字第9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周小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对被告张尔武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准许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尔武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中和大道一段××号的房屋(业务件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樊素芳、周成甫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权)的查封。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