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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民申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新房与李文俊等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新房,晁玲,晁凡,李文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申字第00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新房,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晁玲,女,汉族,1988年9月29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晁凡,女,汉族,1994年10月10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俊,男,汉族,1945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天津市河西区。再审申请人李新房因与李文俊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焦民劳终字第00048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李新房申请再审称:第一,现有新证据可以证明李新房并非雇主,不应承担责任。有王宁、王乐证言证明李新房不是雇主。第二,一审法院漏列大华公司为当事人,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涉及到的工程是大华公司所承建,谁是工程的发包人,大华公司最清楚。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属于新证据,且不能证明申请人的主张,其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新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岳 刚审判员  薛雪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