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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红军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549号罪犯刘红军,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夏邑县人,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夏少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红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刘红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商刑终字第021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26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9日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红军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红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0日,被告人刘红军无证驾驶车辆行驶至夏邑县东光街南段菜市街路口处,将高昊撞倒,刘红军驾车逃逸。高昊经抢救无效死亡。罪犯刘红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红军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立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刘红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没有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红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中庆审 判 员  谢劳动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