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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县民初字第0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鞍山市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鞍山市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县民初字第01726号原告: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城昂堡村(辽宁北方钢铁交易中心B座1牌18号)。法定代表人:马清新,系经理。被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永安中路56号。法定代表人:臧正华,系董事长。被告:鞍山市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鞍山市高新区科技路29号。法定代表人:臧正华,系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鞍山市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市华俊钢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90元减半收取81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文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田 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