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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颍上县精英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穆士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县精英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穆士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二初字第00009号原告:颍上县精英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王成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秀,居民。被告:穆士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县精英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穆士成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县精英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颍上县精英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颍上县精英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颍上县精英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