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郝某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潼刑初字第0036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9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陕KA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陕K4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新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道路口处,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撞,致王某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郝某某弃车逃逸。经法医学鉴定:王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4)第48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方)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郝某某有自首情节,肇事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与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党粉丽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