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2015)达中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仕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527号罪犯姚仕均,绰号军军,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了(2009)通川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仕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于2009年12月15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达中刑字执第10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姚仕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姚仕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姚仕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215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姚仕均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生产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215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姚仕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仕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