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隆华职业技术学校与王铁柱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铁柱,马兰香,天津市隆华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0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铁柱。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兰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隆华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零号路2号。法定代表人陆东全,校长。委托代理人韩惠杰,天津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铁柱、马兰香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隆华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隆华学校)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4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铁柱、马兰香于2015年2月13日以与被上诉人隆华学校达成和解,隆华学校自愿补偿王铁柱、马兰香相关损失,王铁柱、马兰香的诉讼目的已达到,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铁柱、马兰香与隆华学校的纠纷已解决,王铁柱、马兰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铁柱、马兰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上诉人王铁柱、马兰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吉堂代理审判员 李 权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娇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