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18号倪海霞与XX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倪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倪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彭德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