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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曙,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某。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原告自愿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周远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章耀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