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宗良、吕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133号原告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广众,理事长。被告吕宗良。被告吕淑华。被告黄会。被告李海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宗良、吕淑华、黄会、李海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吕宗良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位于微山县西平乡商业街的房产一处,查封、冻结价值为530000元。原告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在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微山支行银行存款10000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将被告吕宗良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位于微山县西平乡商业街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价值为530000元。二、查封期间,房产允许被告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