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3-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柯长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2013)汝执行字第584号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长礼,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3-584号申请执行人柯长礼,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平安路66号院。法定代表人张跃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柯长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2013)汝执行字第584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柯长礼申请撤回对平顶山市安平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柯长礼申请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汝民初字第3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闫鹏飞执行员 王新伟执行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