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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XX与刘风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风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335号原告XX,无职业。被告刘风亮。原告XX与被告刘风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2014年12月15日下午1时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将原告的津K×××××号汽车开走,原告发现后,即向当时的所在地(津南区)报案,原、被告双方已在津南区双闸派出所接受了询问。故请求依法追回被告非法占有原告的长安羚木天语红色津K×××××号汽车(价值80000元左右)及车上的现金350000元和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及仓库和住宅钥匙,以及原告的一些资料,共计430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系被告侵占了其主张的车辆及款物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人民币,退还原告XX。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俊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