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阮某甲与阮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某甲,阮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阮某甲,男,汉族,83岁。被执行人阮某乙,男,汉族,63岁。阮某甲与阮某乙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元,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艳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