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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漾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田文良申请执行唐永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良,唐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漾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田文良,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永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田文良与被执行人唐永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漾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唐永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申请人田文良余欠写作报酬(工程款)人民币100000.0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限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下发后十日内交纳案款100000.00元,执行费1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唐永辉向本院交纳案款100000.00元,执行费1400.00元,其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唐永辉已将案款履行完毕,终结(2014)漾执字第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芒培审判员  吴剑金审判员  周建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德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