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马育生与耿妍、张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520号原告:马育生,男。委托代理人:邵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妍,女。被告:张伟,男。被告:熊成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育生与被告耿妍、张伟、熊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耿妍、张伟、熊成刚需公告送达,故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