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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刑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刑终字第53号原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无业。;。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某某撤回上诉。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臻喜审判员  王俊涛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