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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殷民二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朱香美、娄磊、娄某某与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贾建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香美,娄磊,娄某某,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贾建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殷民二初字第211-1号原告朱香美,女,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娄磊,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娄某某,女,199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红起,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李方波。第三人贾建华,男,1969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香美、娄磊、娄某某与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贾建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朱香美、娄磊、娄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香美、娄磊、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香美、娄磊、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文审 判 员  闫玮玮人民陪审员  牛晓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雅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