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华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执行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华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华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先华。被执行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健。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华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90-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90-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苏琼瑶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