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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关于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樊军印、焦晓娜等5人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樊军印,焦晓娜,樊章印,李爱芳,安阳市日晟星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中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希怀,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樊军印,男,汉族。被执行人焦晓娜,女,汉族。被执行人樊章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爱芳,女,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日晟星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电厂口南5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樊章印,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16日委托本院执行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日晟星源商贸有限公司、樊军印、焦晓娜、樊章印、李爱芳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5日,以(2013)郑民前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樊军印名下位于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桂花居1号楼1单元5层东户(房产证号:安阳市开发区字第私1531001***号);被执行人焦晓娜名下位于安阳市龙安区祥云街与梅东路交叉口东南角香洲名郡商业楼221号房屋(预售合同号:YS00051***,序号:127***)、121号房屋(预售合同号:YS00051***,序号:127***)、120号房屋(预售合同号:YS00051***,序号:127***);被执行人李爱芳名下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枫林水郡B15—101号(预售许可证号:080***),并责令被执行人樊军印、焦晓娜、李爱芳限期履行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均未予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樊军印名下位于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桂花居1号楼1单元5层东户(房产证号:安阳市开发区字第私1531001***号);拍卖被执行人焦晓娜名下位于安阳市龙安区祥云街与梅东路交叉口东南角香洲名郡商业楼221号房屋(预售合同号:YS00051***,序号:127***)、121号房屋(预售合同号:YS00051***,序号:127***)、120号房屋(预售合同号:YS00051***,序号:127***);拍卖被执行人李爱芳名下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枫林水郡B15—101号(预售许可证号:08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宗堂审判员  张 屹审判员  马登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智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