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任平良与董华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平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董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任平良,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青云小区创业中心西附楼二楼。被执行人董华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任平良与董华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平良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16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华明给付赔偿款36224.05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000元;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给付赔偿款50532元及利息。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执行费1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以上给付义务,免去了执行费1000元,其余执行费200元已交,该案件已经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656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二、解除对本院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户民保字第00077号民事裁定书中所扣押蒙BNA3**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