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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刑初字第0038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2013年8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长安分局职保候审。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陕A51H**小轿车沿韦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北政法大学西门附近时,与由北向南过公路的董某发生碰撞,致董某受伤,董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董某系被钝性外力致其重型颅脑、脊髓损伤而死亡。经血醇鉴定,田某某事故后的血醇为106.49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田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董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抢救,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航天总医院);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方各种损失52万元,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记录、被告人供述、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材料、血醇鉴定、法医伤情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安机关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赔偿协议、领条、谅解书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如实坦白其犯罪事实,又能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其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审 判 员  郝海荣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慧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