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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张馨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馨方,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蒙执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张馨方(曾用名张桂芝),蒙阴县供电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宋伟,成年,个体户。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的(2013)蒙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伟居住的蒙阴县XXXXX楼房一套、被执行人宋伟经营的位于蒙阴县XXXXX荒丘一处及地上附属物,现因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伟居住的蒙阴县XXXXX楼房一套及被执行人宋伟经营的位于蒙阴县XXXXX荒丘一处及地上附属物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