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法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楠诉被告潘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楠,樊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法民初字第227号原告杨楠,男,1992年1月2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告樊沛,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楠诉被告潘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吉木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楠诉称,2014年10月14日,我将自己所有的尼桑A31型轿车送交被告经营的修理部换机油,2014年10月16日晚,被告私自将我的车开出,在乌拉特中旗乌不浪口肇事,造成车辆损毁,后经我们协调被告拒绝赔偿,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的车辆损失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杨楠在本庭通知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吉木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甫 关注公众号“”